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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郑荆源“医当偿命”的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19年7月2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5113期
     明朝末年,安徽徽州有个叫郑荆源的医生,有一天被吴质请到家里为其子治病,因感到效果不佳,吴质便提出另请医生。郑荆源以为病家不信任自己的医术,主动提出可以立下生死文书,保证治好吴质儿子的病,如果治不好“当偿命”,吴质看他如此自信便答应了。对这件事史书是这样记载的,“郑荆源医吴质之孩不效,质欲改医,荆源不察其为不治之症,愿立约包谢。”

    事情的发展着实超出了二人的预料,吴质的儿子因医治无效竟然死了,吴质便依照双方立约找郑荆源“偿命”,郑荆源不允,吴质将其告到官府。虽然双方有约定,但因为医生治不好患者的病就让医生偿命,当然是一种非常极端的做法。

    但吴质这样做也并非无理取闹,《大明律》有相关规定:“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意之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者,计赃准盗论;因而致死者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意思是说,如果庸医因为用药用针误治导致患者死亡,首先由同行来验证药物(是否对症)等,如果确系过失致患者死亡则取消行医资格;如果借治病骗取患者财物则以偷盗的罪名进行处罚;如果故意以杀人,当斩。

    县官是如何处理的呢?他并没有严格遵照《大清律》“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而是责备了郑荆源,说他医技不佳,要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并判决郑荆源退还部分药费以补偿吴质丧子之痛。县官的做法肯定不是最优选择,但也不是最坏选项。医生是一个专业度很高的行业,治病药物亦非一般商品,加之患者体质不同,出现患者死亡的事情后除非有非常明显的杀人或用错药的证据,否则是很难判断原因的,简单化处理在事实上降低了医患双方损失。

    从调和医患关系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讲,县官如此处理是现实的选择。在明朝,除非有非常明显的证据证明医家系故意杀人外,医患纠纷大都做如此处理,在明朝的书籍中并不难找到类似“《大明律》中,虽有庸医杀人的罪款一条,从来可曾见用过一次”的议论。清初名医徐大椿认为,“人之死,误于医家者,十之三;误于病家者,十之三;误于旁人涉独医者,亦十之三。”

    作为医者的郑荆源肯定有错,一是拒绝患者家属提出的另择明医的要求,这是患者的基本权利,要求合情合理,郑荆源不应拒绝。二是盲目自信,主动“立约偿命”,这种负气的做法既害了患者也使自己惹上了官司。病有大小,药有多味,患者体质不同,病症随时有变,诊病开方需要对这些可变因素进行综合把握,即便到了医学相当发达的现在,也没有哪位医生敢对任何一个患者“立约偿命”。

    所以说,在为患者治病时医家应当心怀仁心,以己所长尽力救治;同时也应当尊重患者“另择明医”的权利。双方相互换位思考,互相信任,彼此尊重,才是合理的医患关系。(山东 韦钦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