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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夫妻离婚时,协议文书是怎么写的
http://www.100md.com 2019年6月1日 《幸福家庭》 2019年第6期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婦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

    在我们这些现代人看来,有结婚就有离婚,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既可以男离女,也可以女离男。这都是天赋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男女婚姻关系最基本的准则。然而,中国古代却是一个男尊女卑,女子依附于男子的夫权社会。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这个规定虽然汉代以前并不严格,但已有所表露。

    在秦汉大一统之前,男子离婚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出妻”,但贵族不直接称“出妻”,他们有更道貌岸然的说法,自己姐妹被夫家出叫“来归”,别人的姐妹被出叫“大归”。《左传·春秋上》说:“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秋,郯伯姬来归。左氏曰:‘出也。’”“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谷梁氏曰:‘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

    说到古人的离婚,就要说到历史上著名的“七出”“三不去”,这其实是西周时期对于婚姻解除所做的习惯性规定,其正式归入律法,则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一词在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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