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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靠什么“扶起”摔倒的老人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1日 《幸福家庭》 20121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国古训。给老人让座、帮老人拿重物、搀扶老人过马路……本应是公众的普遍行动,如今却成为社会上的“奢侈现象”。

    最近,卫生部公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指南》,这个指南的目的是指导公众科学地帮扶老人,提出:“发现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在美国,为什么很少会有这种困惑呢?

    教育:立即补上急救课

    伤害救助,需要最起码的救助技术。例如美国的跌倒救护,专业人员到来后,只要判断有一点点颈椎受伤的可能,就会先固定颈部,以防可能的截瘫。假如没有救助技术,很可能动比不动更糟。

    很多国家的教育法律规定,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美国也不例外。美国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不要轻易成为他人的急救对象。小学就进行对他人急救的教育,除简单包扎外,还有专家作出细节指导,例如,如何在求救电话中说明所有必要信息;到中学阶段,已经正式学习外伤急救、心肺复苏和心脏除颤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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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救是一门必修课,必须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拿到急救资格证书。在这样普遍教育的基础上,出现意外就不怕遇不到有急救资格的人。在美国,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做某些需要技术的急救是违法的。

    技术教育同时也兼顾了道德教育,它并非简单的技术指导,它有大量操练,就是把“冲上去救助”训练成人的本能。遇到紧急情况,受过训的人不但不会害怕或手足无措,还会像医生护士一样,把上前判断情况和作出处理认定为自己的本分。

    在一些中国的救助案例中,大家感慨:老人倒下,很多人怎么只围观而不施援手,反倒会有外国人上前施救。其实,它反映的是双方教育的本质差别。中国几十年没有建立在常识基础上的以人为本教育,没有首先顾及青少年自我保护、顾及未来在社会上的个人生存能力和心理健康、顾及他们个人如何与社会接轨,如何得到自助和相互救助能力?

    未来的社会健康,就在今天的孩子身上。美国坚持对每一个孩子,从幼儿园到高中,一步步地培育,就形成今天社会急救的普及。所以,卫生部出台急救指南固然是好事,可是,救助行为涉及类似医生护士的操作,需要长期反复的专业实战训练,靠阅读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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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个案后的制度安排

    除了教育制度安排,还有社会救助网络的布局。路人急救毕竟是临时处理,关键还是尽早唤来专业救护和送医。美国无论城乡,基本都有专业救护网络,打救助电话叫来救护车的速度很快。不过,这种布局也是逐渐铺开的。美国在专业急救点没有延伸到的农村,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如警察、消防等,都经过训练兼职急救和协助送医。在中国,救助网点的布置其实也可以通过立法迅速推行。

    另一个社会救助的构架,是法律对公共场所的各种安全规范,尽可能把意外事故降到最低。很多老人受伤来自公共场所建筑、道路等的不安全。有了法律,受伤害者也有了起诉责任者的依据。

    几年前,美国新泽西州就有一起对华人的伤害赔偿。

    事故发生在2006年新泽西州的蒙哥马利市,从华东理工大学退休的沈先生,在来美探亲期间,经常搭乘属市政府运送老年人的公车。有一次,下车时因残障升降机损坏,一名93岁坐轮椅的老人无法顺利下车。升降机已经坏了一段时间,期间都是由同车老人自发协助轮椅上下车,那天,71岁的沈教授也和同车老人一起上前协助,而驾驶员却坐在驾驶座上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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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料,在协助过程中,沈先生跌倒在水泥地上,颈椎两处骨折,造成高位截瘫,3个月后选择了回国。2008年,他虽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仍委托美国律师向法院起诉了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府:老人专车没有配备适当设备协助残障者,坏设备拖延修理,没有配备受过专门训练的驾驶员,驾驶员没有尽职协助,市政府忽略公共安全,违反了美国《残障者法案》。按美国法律,市政府看到自己显然要败诉,就达成庭外和解,同意向沈先生支付360万美元的赔偿,由政府投伤害保险的两个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著名的南京“徐寿兰诉彭宇案”,据《三联生活周刊》报道,66岁的徐寿兰是在医院看到将要支付庞大医疗费用,才转而指称彭宇是撞她的肇事者。假设这是事实,这也涉及了背后的老人的医疗保险问题。美国曾是出了名的非全民医疗保险国家,也就是容许一些人选择不购买医疗保险。但是,即便没有全民医保时,美国的老人和低收入人群,也一直都在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庇护下。

    同时,任何急诊急救都不能因病人无法支付而不救。先把“徐寿兰诉彭宇案”这类案例的法律道德问题放在一边,看政府对老人的医疗支持是否尽到责任,看我们有没有“急症没钱也必须先救”的法律,看这样的法律是否事实执行,也可以避免“没钱治伤”引出诬陷他人的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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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伤害赔偿是双刃剑

    在美国,在意外事故发生的30天内,律师不得给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务,也就是禁止所谓的“追逐救护车”。

    美国在1930年就有过一个著名的搭乘伤害案件,被告皮特驾汽车失控撞向护栏,造成后座的科恩终身伤残,科恩因此诉皮特驾驶不当,求偿。此案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原告败诉的原因,是确认汽车失控前被告突然发病昏迷。假如是不当驾驶,被告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假如有法律规定,违章载人导致伤害和死亡,肇事者受法律制裁和赔偿,都是正常的。

    当种种制度安排健全时,伤害可能锐减,急救发生的困扰也会锐减。但是,法律和制度是否能解决一切人与人之间的问题?显然是不能的,困扰依然会有。美国的伤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历史长,自然会出现很多这方面的问题。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一项裁决,各州政府可以立法,对律师以拉生意骚扰伤害者及家属的过度恶劣行为加以限制。在意外事故发生的30天内,律师不得给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务,也就是禁止所谓的“追逐救护车”,以保护哀伤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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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公布了佛罗里达州的一项调查,仅这一个州,专职经办伤害的律师们,每年就发出70万封向顾客拉生意的信件。当时电邮不普及,还是通过邮局邮寄,其中40%是寄给意外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也就是说,伤害赔偿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也因为律师的利益驱动,在拼命推动索偿诉讼。

    道德:对诬陷者反诉欺诈罪

    再回到“徐寿兰诉彭宇案”,老人跌倒反诉救助者求偿,假如不是真的错认,实质已是个诬陷欺诈案。有些情况即使被揭穿,也可以说是认错人,但有些情况明显不可能错认。例如,自己摔倒不可能错认是汽车撞的。这种情况若发生在美国,很可能诬告者会被反诉欺诈罪。反诉的可能,也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诬陷。

    我记得一个最离谱的案子:两个小女孩给邻居送小饼干,为了带来惊喜,她们把饼干小盒放在门口,按了门铃就跑开了。结果,邻居老太太说,自己打开门没见人,因惊吓引发心脏不适,诉讼两个女孩的家长要求巨额赔偿。虽然最后她没胜诉,但估计这两个小女孩好心遭恶报受到的心理损伤,一定会伴随一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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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人如何看待这样的事?绝大多数人会理解,在一个社会里,恶性事件必然会占一定比例,3亿人口,必有一定比例的人不诚实甚至有恶意,一般来说,并不影响自己的行为。但是,假如某类负面事情发生多了,必然会影响民众行为。

    我自己习惯让人搭车,这在以前的美国非常普遍,后来看到搭车人的犯罪新闻,虽然还是会让人搭车,可确实多了一层防范和犹豫,同时也注意到,美国理所当然让人搭车的好风气已经被改变。

    中国重新开始民事求偿的时间短,在逐渐发展成熟后,它的正面和负面效应都会成长,预计未来面临的过度求偿、欺诈求偿会更多。这是法律和道德的交汇点,对人性的两面要有充分估计。

    一条适当的法律,可以避免大量伤害,解决普遍的问题。假如不着手培养弥补制度缺陷的大道德,而仅仅着眼于个人道德,那就还是在舍本逐末。

    (摘自《读报参考》2011年第31期), 百拇医药(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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