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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68918
改变中国的立法:基本医疗卫生如何框定?(1)
http://www.100md.com 2016年3月1日 《中国医药科学》 2016年第5期
     讨论5立法框架和内容:如何有效分层?(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医疗立法应能解决机制性问题

    医疗立法能否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医疗资源的集中固然存在很大弊端,但要求医疗服务向基层医院转移与疾病的不可知性相矛盾,患者为了防范医疗风险,肯定首选高等级医院。医疗改革和老百姓的选择之间是什么关系?二者问需要协调。另—个问题是老年人异地就医问题。老人跟随子女有利于养老,但异地就医难度较大,存在医保障碍,医疗立法应能够解决机制性问题。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志强——卫生基本法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在内容方面,卫生基本法应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既有法律中已经作出调整的,如传染病防治、检验检疫、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律已经有规定的,在基本医疗卫生法或医疗卫生基本法中没有必要再去规定。即便是为这些已有的立法再提供基础性规范,我认为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即使没有这样一部基本法,也不影响各领域的运转。卫生政策强调预防为主,这条原则的立法问题是制度设计需要关注的;对于如何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效率问题,价格是重要的,发挥市场和竞争的作用,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还有中医药的问题、各领域现有法律的协调问题,也应当体现在卫生基本法立法之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江宇——规范卫生体系需要总体约束

    对于优先搞基本法还是优先搞具体的法的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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