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药房》 > 20207
编号:13490983
美国非处方药专论制度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2)
http://www.100md.com 2020年4月1日 《中国药房》 20207
     1 美国OTC专论的建立与发展历程

    1.1 OTC专论的概念

    OTC专论是指在销售不包含在新药申请中的OTC产品时应遵循的监管标准[4]。其建立是基于长期以来OTC临床使用经验和使用效果的系统化总结,当一个产品符合专论的全部要求时,即可被认为是安全有效的。

    1.2 美国OTC专论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美国在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首次规定“所有新药在上市前必须向美国FDA提供安全性证明”,那时安全性尚作为判断药品是否合规的唯一标准。1962年,美国通过了《药品修正法》(Drug Amendment of 1962),该法规定上市药品不仅要证明其安全性,还要证明其有效性[5]。自此,安全有效便成为药品审评的双项标准。在此背景下,FDA有必要对1962年以前上市的所有药品进行有效性的再评价工作。由于美国在1951年的《Humphrey-Durham修正案》中已正式将处方药和OTC分开,因此在基本完成处方药的有效性再评价之后,1972年FDA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DER)下的OTC评价部(Office of OTC Drug Evaluation)便展开了大规模、长时间的OTC审评工程(OTC drug review)[6] ......
上一页1 2 3 4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32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