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医学评论 > 人与医学
编号:10975092
医疗专科与病人人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8日 医学捌号楼
     日前各报刊载台北市某市立医院的一位骨科医师为一名因长期患有左后侧颈部疼痛疑为肌腱炎及滑液囊的中年女性病人制作病历时,被发现有「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官能症」等未经会诊精神科且无关骨科或家医科的「诊断」记载,因事涉病人人权是否受到侵害,而向市议员陈情。

    临床医学有各种分(专)科,甚至有更细的次专科。如外科是一个医学的分(专)科,也有移植外科、心脏外科、小儿外科、整型外科、泌尿外科等等次专科,已经是台湾社会大众所理解的生活经验事实。大家接受并认为应该将临床医学作成分(专)科的理由是因为医学是细密的科学,虽应统合,亦宜分工。医学养成教育(包括学科讲授及临床实习)及医师资格考试固未分科为之,惟医师执业就应该择专科而为。道理是医学深奥,纵穷毕生之力于一专科尚不能入其堂奥,遑论各分(专)科皆能「十项全能」?特别是医师即使力臻「广博」,亦难有所「专精」。除无助于医学的精益求精外,甚碍病人权益的保障。对于医疗机构依法必须提供「符合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当时科技及专业水平」的医疗服务,更难以期待。我国医疗法规有诸多规定将医师的专科资格认定为业务权行使时的前提要件。法理上足以解读为专科医师执行专科医师职务,非专科医师不得使用专科医师名称(当然不得执行专科职务)。职是,所谓「凡具医师资格者,均得执行各项医疗业务」云云,值得商榷。符合「应然」的释示应该是:凡具医师资格者,均得选择执行一至两项分(专)科医疗业务。专科医师不得执行非其专科的医师业务。非专科医师不得使用专科医师名称,方称允当。准此,行政院卫生署函释指出「凡具医师资格者,均得执行各项医疗业务,专科医师制度,仅系医师之一种专长认定,现行法令并未限制非眼科专科医师,不得施行白内障、青光眼手术等眼科医疗业务。」法院也采用上述卫生署函释,判决不具眼科专科医师资格的医师为眼科病人作诊断及人工水晶体特别手术并无违背法令的过失,不必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骨科医师为骨科或家医科病人作精神科范围领域内的诊断,其不符人民社会生活经验,及法律或论理的生活情感者,有如右述非眼科专科医师为眼科病患诊断与手术治疗的争议性从同。此事涉及病人人权,值得各界关注。(作者李圣隆╱台北律师公会医药卫生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