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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方测证法”不可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27期
以方测证法不可行的临床事实,以方测证法不可行的逻辑证明,从主谓词的关系来看以方测证法不可行
     用“以方测证法”研究证候,多见于实验研究,其操作流程大致为:先复制出某一种模型,然后给予相应的方剂,检测给药后的各项指标,以某种统计学方法分析比较给药前后、各组间的差异。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药效之间的比较本无可厚非,但其不能作为以方测证的依据:不因为我们复制出了某一证型,给予某方剂有效,就判定这一模型是某方证,而只能判定其属于某方证。以一个具体的过程来说,假如我们复制了一个模型,并且将这一模型称为X证,而后又给予了一个被称之为A的方剂,经统计学处理后我们得出有效的结论。此时能够得出的是模型X证属于A方证,而不能得出X证就是A方证的结论。此处的“是”是一“等同”、“全同”的意义。不能容忍的是下列的推理:某人复制了一个不知为何证的“证”,这个“证”被投予了一个被称之为A的方剂,并且有效。又因这个被称之为A的方剂能够治疗Y证,于是得出这个复制的不知为何证的“证”是Y证。之所以不能容忍,主要在于我们不能得到A方只能治疗Y证的经验。那个被称之为A的方剂可能不仅可以治疗Y证还可能能够治疗Z证和S证。

    以方测证法不可行的临床事实

    说“以小柴胡汤治疗很多的不同的疾病,并且都非常有效。”大概不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假如说“以小柴胡汤治疗很多的不同的证候,并且都非常有效。”恐怕会立即遭到人们的拒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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