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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雷菊芳呼吁民族医药立法势在必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01期
     "我国的传统医药除了中医药以外还有大量的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其文化背景和学术体系都是中医药所无法涵盖的。"在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奇正藏药集团公司董事长雷菊芳向记者介绍说。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等。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个民族的传统医药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正在总结整理、梳理和提炼出系统的理论来。有的则只剩下一些零星的单方验方和医疗经验。但总体来说,各个民族医药都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

    雷菊芳指出,民族医学本身是一个非常丰富的医学资源,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应该享受与中医药相同的政策。在不违反《中医药条例》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在民族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的范围内,允许制定某些相应的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必须尽快立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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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医药产业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医药生产领域中的一个新门类。改革开放以后,一大批民族医药企业涌现出来,成了许多民族地区的支柱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虽然民族医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打造中国民族医药产业,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在国际上打造中国名牌方面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尽管民族医药资源丰富,但在现代工业兴起之后,在医药卫生事业逐步西化的大潮中,民族医药继承不足,发展迟缓,许多地方民族医药的文化土壤受到破坏,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在现代化、规范化过程中被"一刀切",正在失去继承发展民族医药的根本条件。二是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机构的自主发展权益缺乏保障,经常受到忽视和挤压,以致日益消弱,失去特色。三是民族药的生产经营困难重重,民族药在《中国药典》、《医保药品目录》、《基本药物目录》收录很少,更没有建立《民族药分册》,以致民族药难以进入医疗市场主渠道。四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其附则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由于民族医药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加上学术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中医药条例》很难覆盖和保障民族医药的职能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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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菊芳呼吁,有必要单独制定《促进民族医药发展法》,保证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完善的立法不但会推进民族医学的发展,而且会促进我国民族传统医药财富走向世界,为全人类造福。民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国家应加强对民族医药的保护、扶持和发展;中西医和民族医在学术上一律平等;加强对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保护和整理民族医药历史文献,对历史上没有通行文字的少数民族,鼓励通过当代民族民间医生与科研人员合作整理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经验,恢复临床活力;根据各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的总体目标出发,对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展采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方针;对于原有医学理论体系和文献记载的民族医药要完善教育制度、提高临床水平、深入科学研究、规范药物开发、加强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保障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规定民族医药人员的行医资格和行医条件,保护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及"一技之长者"的合法利益,保护民族民间医药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允许民族民间医生在当地执业行医和经营草药;其准入资格和手续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对原来没有文字的民族民间医生的行医资格审查,以考核临床实践为主;民族药院内制剂应充分体现医药结合、紧贴临床、经验性强、创新度高、富有特色和多品种、小批量等特点,院内制剂不准流入市场;保护和合理利用民族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特别要保护民族药濒危资源并大力发展人工种植、养殖及代用品,鼓励科研单位的研发;建立和恢复民族药地方标准;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药企业,对西部地区民族药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支持中西医疗机构使用民族药;国家医药卫生法规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时,应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另拟切合民族医药的实施细则等。, 百拇医药(于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