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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遭遇“姑息手术”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4日 《健康时报》 2002.11.14
     本报记者 赵安平

    在不久前的一个医院管理研讨会上,不少医院院长纷纷谈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发几个月来,医生的“姑息手术”增多。为了求平安,图保险,对那些难度大、风险大的手术,相当一部分医生能推就推,推不掉的就尽量做姑息手术。以脑肿瘤手术为例,只要是有可能危及生命或有可能引起失明、失聪、偏瘫等术后并发症的肿瘤,医生是能不做就不做,实在推不掉的仅做病理切片或姑息性切除,即虽然也切肿瘤,但只是切掉一小块。遇到有风险的区域和部位,能少动的则少动,能不动的则不动,以保证术中和术后短期内不出危险。由于肿瘤术后的复发是一个相对慢性的过程,所以,患者出院后复发,或在复发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死亡,患者家属一般都会视为正常现象。从法律的角度看,手术医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著名医院管理专家、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执行院长徐德志教授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实加大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然而,医者,仁心仁术,应以挽救病人生命、解除病人痛苦为己任。其治疗方法、手术方案等的选定,应以患者的利益为重,而不应掺杂个人的私心杂念,最起码不要把自己的利弊得失放在首位。如果时刻想着一旦出现风险,我应该怎样推卸责任,这与医疗道德和职业良心是相悖的。

    徐德志分析道:“在‘条例’颁发以后,医务工作者顾虑重重,主要是因为患者一方对医院、对医生缺乏信任和理解。一旦患者出现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他们往往首先考虑这是不是医疗事故。加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赔偿数额大大增加,故而使医务人员心有余悸,不愿在医疗上承担风险,出现了短期行为。”

    以上短期行为的出现,会使相关的医疗纠纷减少,但倒霉的还是病人。仍以脑瘤手术为例,假如肿瘤组织残留,那么复发是绝对的。病人要不了多久还要再手术,而且难度会更高、风险会更大。此外,如果医生不敢或不愿承担风险大的手术,那么医院的技术进步就会停滞不前,科技创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必须承认,完全根治这一弊端是有难度的,但这些短期行为若不及时纠正,可谓后患无穷。前不久,广东三九脑科医院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推行标准化的诊疗常规和文明用语以减少医患纠纷,避免差错事故。院部明确表态:如果医生不照章办事,出了问题即使病人不追究,医院也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医院还要求医务人员在重大治疗和手术前与患者及家属谈话时,多花一些时间充分告知有关医学知识,使其了解医疗效果和医疗风险之间的关系,了解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及其并发症之间的本质区别,减少医患纠纷。对脑瘤等手术,医院要求术前至少要有3名以上的首席专家和主任教授参加讨论,术后必须召集全科人员对手术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由医务处开大会通报。若遇没有全切和大部切除的肿瘤等手术,必须向患者告知原因,并采取补救和综合治疗措施,如做X刀或外照射治疗等。这些管理规定的出台,对在新的形势下患者利益的保障和“短期行为”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