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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不结婚想生孩子,有点难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4日 《健康时报》 2002.11.14
     吉林出台计生条例引起各方关注

    艾京

    本报讯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1月1日正式实行,其中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这一条款的出台,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解释是,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但对于这样的条例能不能顺利实行,有很多人表示异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主任李晓红在门诊中就接触过不少不想结婚又希望做母亲的女性,但因为国家要求必须在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三证齐全的前提下,医院才能做试管婴儿,所以对于有这样要求的女性,医院只能拒绝。

    李晓红说,在有些国家非婚生育的子女是受法律保护的,单身子女在一些国家也可以通过医学手段即试管婴儿获得自己的孩子。

    但在我国,现在的法律还不允许没有结婚的女子可以通过医学手段怀孕生子。李主任介绍说,试管婴儿既然是医学手段,那服务的人群就是患者,目前只有夫妻中有不能正常生育的情况,才可以采取人工受精手段怀孕。

    这样来看,吉林省的这个条例,起码在结婚证和生育证的要求上不能达到国家要求,像该条例中所称的“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怎么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这两证?还有人提出意见说,如果真是想保证公民的生育权,完全不必采取试管婴儿如此复杂的手续,只要承认私生子合法就可以了。但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是严格实行生育计划控制的。

    吉林出台的这个条例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可能引发一些新的法律纠纷。主要的担心是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母亲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养权争端都有可能出现。(艾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