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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堂”的路打通了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25日 《健康时报》 2002.04.25
     怀疑自己由于被医生误导吃错药而对身体产生了不良后果,想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9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为你打赢官司助一臂之力———

    本报记者 高朵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杜改俭法官那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去年3月,一位中年女士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该女士在起诉状中称,海尔药业为销售其产品(采力合剂),招聘医生在北京一些药店和商场门口以义诊的形式进行推销。当时医生只靠摸脉进行诊断后,就指导她服用了那种保健药品,她服用后身体出现各种症状,病情恶化,体重急剧减轻,最后不得不被送进医院治疗。她认为,病情加重的原因是“海尔的专家”错误诊断和错误用药,其依据是:在服药之前,她从未因身体不适影响正常工作和学习。

    杜法官介绍,这个案子最终的裁决结果是该女士败诉。原因是:无法证明她病情出现恶化就是因为服用了采力合剂。按现在药品分类概念来讲,采力合剂实际上是非处方药,但当时由于“健”字号与“药”字号没有分开,所以厂家是按保健药品来进行销售的,也就是说患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而不必拿着医生开的处方来购买。这一点,她举证不出“海尔专家开处方药”的证据。另外,法院还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保健药品的合法性进行了取证核实工作,法院的鉴定中心无法鉴定出造成她病情恶化是因其服用该保健药品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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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法官认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药品分类管理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真的是因为服用了医生推荐的处方药产生了不良后果,那么,9月份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条款无疑对患者有着积极的作用。尽管对患者来说“药的官司”挺难打,但增加举证责任倒置,也逼着医生增加责任感,否则一旦病人认为是因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说不定哪天就会被连带性地与医院、药厂一同“吃官司”。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有些人或单位仍对药品不良反应存在着一些意识上的偏差。

    偏差一: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出现,第一印象认为是由于药品不合格所致,把责任推给企业。而企业面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也以为是自己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因而不敢正视它,采取遮盖、私了等不负责任的态度。

    偏差二:有相当一部分人把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事故划等号,认为是医生责任心不强或失误造成的,所以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有的医生害怕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责任,或隐瞒遮掩,或推向疾病本身,不敢报也不愿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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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差三:病人到医院就医发生了药品不良反应,常被认为是个体差异,如过敏是变态反应,是过敏体质。尤其是对病人用药后因药品不良反应而致死或致残,认为是病人自身的原因,与医疗行为无关,与药品无关,用不着报告。

    偏差四:药品不良反应和副作用是有区别的。在正常剂量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称为副作用。一般说来,副作用比较轻微,停药后通常很快消退,有些人将副作用作为不良反应的同义词,其实两词的含义不尽相同。

    在谈到上述有关话题时,北京市高级法院监督员强磊认为,“药的官司”的确比手术等医疗官司取证更难、更为复杂。不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施行,为患者真真正正地打通了一条直接“上公堂”的路。如果因为用药不当使患者失去举证能力,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则为他们提供了平等条件。《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医患双方的责任,给因药物不良反应、输液、输血、注射等发生的法律纠纷指明了解决之路。

    甭管怎么说,虽然有了法律的保证,但今后无论怎样服药,您还是一定得看清楚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更得记住这药是从什么地方得来的。在此,法律专家特别要提醒您:千万留存好一切买药的单据,包括医生开的所有处方、药店开的购药发票等,一旦因药物引起不良反应打官司,这些票证可都是非常关键的法律依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