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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45214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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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染病流行的反复性、复杂性

    1.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人口大流动等因素的影响,增加了传染病流行的反复性、复杂性

    2.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之一。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属地原则,即以领域为标准。

    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出发,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不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所伤害的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出发,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不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所伤害的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接受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监督权力。

    三、传染病防治指导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197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预防为主的方针。

    传染病防治法把预防为主写入总则,设立预防章,而且把预防为主的精神贯穿于整个法。

    防治结合

    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不是不重视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早治,尤其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更应该立足于防,防治结合。防与治本身就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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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管理

    将36种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但未明确分类。这考虑为新发传染病,国际上也没有列入检疫传染病,故没有分类。

    传染病分类管理是这次修改传染病的重点之一。一是要确定法定管理的病种,全世界传染病疾病谱在发生变化,我们国家当前传染病发生的疾病谱也在发生变化,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也要调整。

    1995年美国法定报告疾病有52种,其中性传播疾病有7种。日本法定报告的感染性疾病分4类共71种。法定报告的性病有6种。韩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分5类计71种,其中性病有7种。

    我国专家拟定了一个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病种的初步标准。

    1、甲类的标准: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甚至采取封锁疫区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属国际检疫传染病。

    2、乙类的标准:

    (1)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或者高致残率或者高致畸能力,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义务性公共性检查并治疗传染源或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2)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能在人间传播但没有高致残率或者没有高致畸能力,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义务性公共性检查并治疗传染源或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归入乙类传染病。

    3、丙类的标准 :

    对社会和人民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开展主动性系统监测以掌握流行情况,需要建立和改善控制措施、开展防治的传染病。

    在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外已知的传染病传入我国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以及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将其列入上述类别的传染病管理。

    四、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特征:

    (一)从法律实施看,为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对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利于加强开发社会资源,有利于保证传染病防治稳定持续的开展,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急事件的应对,更有其重要意义。

    (二)从法律功能看,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法的生命力。防患于未然,灭病于未发,防微杜渐,可大大减少因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造成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三)从信息管理看,规定了法定报告责任人、报告病种、报告渠道和时限。疫情报告是获得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信息,是把握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防治对策的科学依据。

    SARS疫情初期的应急处理问题之二,是信息不畅通,要建立完善全国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防止医疗机构交叉感染,疫情扩散。

    (四)从获得时效看,充分利用公共卫生法律手段,保证了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五)从保护健康权益看,国家对个人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保护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的预防

    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不仅要求在某种传染病的流行前期就开展各项预防工作,而且要求把预防传染病的各项工作常年不懈地进行下去。

    (一)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的特异性的抵抗力,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目的。它是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证计划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常年开设计划免疫门诊。按日、周、月提供计划免疫服务。儿童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的医疗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学校、托儿所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应由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户口转迁。凡在一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应在临时居住地医疗机构或托幼、学校办理预防接种手续。

    对所有适龄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所用生物制品包括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卡介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以预防相应的6种传染病,并从1992年1月1日起已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二)预防措施

    1、饮用水保护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集中式供水一但被致病菌污染,可引起大范围的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城乡自来水场及厂(场)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和二次集中式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三)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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